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因勞動者自身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除外,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因此,在公司未遭受實際損失的情況下,公司的罰款行為絕對違法。
1.提起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下料追究用人單位民事責任:用人單位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用人單位除了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薪金外,還需要支付相當於工資薪金25%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2.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追究用人單位行政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和經濟補償之和壹至五倍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