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壹條規定,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要,符合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設立提供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和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內,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九條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從辦學收入和辦學結余中獲取辦學收入。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入,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