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因素包括兩層含義和三個標準,即:
兩層意思:
(1)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
(2)涉及同壹主權國家內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獨立法律制度的司法管轄區。
三個標準:
(1)主體:民事關系壹方或雙方為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外國法人的;
(2)民事關系的標的產生於外國領域。
(三)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都是涉外民事關系。
國際私法所指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廣義的,實際上是指民商事法律關系。它包括國際財產關系、國際破產關系、國際信托關系、國際民商事領域的各種債權關系、國際知識產權關系、國際婚姻家庭關系、國際財產關系和國際勞動關系。
民事關系的壹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外國法人的;民事關系的標的產生於外國領域;創設、變更、消滅民事權利義務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時,都是涉外民事關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對等原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和進行其他訴訟行為。外國法院請求的協助有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