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壹十四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以實際履行地的法定貨幣履行債務。
第五百壹十五條有多個標的,債務人只需要履行其中壹個的,債務人有權選擇;但是,法律、當事人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另有規定的除外。享有選擇權的壹方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出選擇,經催告後在合理時間內未作出選擇的,選擇權轉移給另壹方。
第五百壹十六條當事人行使選擇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標的物確定。標的物確定後不得變更,但經對方同意的除外。可選擇的標的物不能履行的,享有選擇權的壹方不得選擇不能履行的標的物,除非該履行是由對方造成的。
第五百壹十七條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標的物可以分割的,各債權人按份享有債權的,為按份債權;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務人,標的物可以分割,各債務人按其份額承擔債務,則為按份債務。難以按份額確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份額的,應當視為份額相同。
第五百壹十八條債權人為二人以上,全體或者部分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有兩個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