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薪酬獎懲制度屬於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規章制度。公司的新規章制度沒有經過民主程序制定,所以對公司員工沒有約束力。這樣的規章制度扣發工資是不符合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