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壹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處十日以下拘留,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其約束至酒醒,並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酒醒,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和營運。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該標準規定:車輛駕駛員
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為醉酒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