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代理行為不包括事實行為,而作為受托人受托處理或管理的行為包括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如,在我國,受托人保管他人的物品。其次,代理的法律效力存在於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而委托合同關系存在於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再次,代理是基於授予代理權的單方行為,而委托是基於委托合同。此外,還有有代理人而無代理人的情況,如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有代理人而無代理人。比如托管合同中的委托只是事實上的委托,而不是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壹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條委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如需變更委托人的指令,應經委托人同意;因緊急情況難以與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後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報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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