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壹方的婚前債務。
2.未經另壹方同意,夫妻壹方擅自資助無贍養義務人的債務。
3.夫妻未經對方同意,獨立集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其收入不用於共同生活而發生的債務。
4.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夫妻壹方的財產為壹方的個人財產,伴隨該遺囑或贈與合同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壹方單獨承擔,另壹方沒有清償義務。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雙方約定共同承擔屬於同壹生活的債務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會造成與債權人資金積累的對抗,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約定或者事後追認。
6.夫妻壹方因賭博、吸毒、酗酒等不合理的個人支出而產生的債務。
7.依法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其他債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夫妻雙方簽名相同或者壹方追認後表示意思相同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相同債務。
第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外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雙方* * *共同生活,* * *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