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人的明確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合同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合同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 ",保險法第17條和第18條分別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保險合同中有保險人免責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沒有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發生效力。”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是法定義務,不允許保險人以合同條款的方式對其進行限制或免除。在任何情況下,保險人都有義務在訂立保險合同前向投保人詳細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對投保人關於保險合同條款的疑問作出直接、真實的回答,對投保人關於保險合同的疑問作出正確的說明。
2.棄權和埃斯特爾
(1)棄權是指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放棄在合同中可以主張的壹項權利;棄權可分為明示棄權和默示棄權,其中明示棄權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2)禁止反言是指保險人放棄壹項權利後,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主張該項權利。禁止反言的基本功能是防止欺詐,維護公平正義,促進雙方當事人之間應當取得的結果;在保險合同中,只要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放棄了某些權利,合同成立後就不能反悔。申請人是否知道真相無關緊要。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