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是有用的。勞動仲裁可以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生效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也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的六個條件是:
1,無約定;
2、不屬於管轄範圍。仲裁庭沒有管轄權或者不在仲裁範圍內的;
3.仲裁庭構成程序違法的;
4.證據是偽造的;
5.隱瞞相關證據的;
6.仲裁員徇私舞弊。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聘任和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2.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3.討論重大或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4.監督仲裁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五十壹條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第四十二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