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壹切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著證據的收集和運用而展開的。證據是法官在司法判決中認定過去事實存在的重要依據。任何案件的審理,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鏈,再現和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事實依據是把客觀存在的或者已經客觀發生的事情作為判斷的依據,與理論依據相對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司法工作的壹項基本原則。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證據是證明事實的材料,以事實為根據是我國司法工作的壹項基本原則。
法律客觀性: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勘驗、檢查、鑒定和偵查實驗記錄有疑問的,可以要求偵查人員提供其取得、制作的有關資料。必要時,也可以詢問提供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和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筆錄的人、證人,制作筆錄附後,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進行技術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