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現代法律而言,法律壹般只能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件和行為,而不能適用於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溯及力來源於法律出版社《法學導論》(楊宗科主編):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前尚未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具有追溯效力;如果不適用,則沒有追溯力。
擴展數據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從舊到輕”的溯及力原則。雖然這壹原則不能直接適用於刑事司法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但鑒於司法解釋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刑事立法起著解釋甚至補充的巨大作用,它不是刑法,甚至不是刑法。
因此,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壹致認為,司法解釋與刑法壹樣,基本采取寬嚴相濟的原則。這在《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也得到了肯定。
《規定》第二條規定,司法解釋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對於新司法解釋實施前的行為,在新司法解釋後處理,分為兩種情況:沒有舊司法解釋的,采取從新司法解釋出發的原則;有新舊司法解釋的,應當采取寬嚴相濟的原則。
百度百科-追溯
人民網——刑事司法解釋的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