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列席會議。”這說明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候,不僅有債權人,還有出席會議的人。出席會議的人有權公開充分地表達自己的意見,但沒有投票權。但是,出席會議的人有義務積極、完整地回答債務人的詢問。根據法律規定,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出席債權人會議。這裏的“必須”是指親自出席,不得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出席債權人會議。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債權人會議的,可以視為妨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九條。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是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出席債權人會議,並享有表決權。
債權未確定的債權人不得行使表決權,但人民法院可以臨時確定債權數額供其行使表決權的除外。
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對本法第六十壹條第壹款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事項無權表決。
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授權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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