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協議的法律性質
(1)合法性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主體、內容、形式、程序要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壹方面違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的,不受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2)談判的壹致性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致的結果,雙方“同意”的表示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3)合同雙方地位平等。
在訂立勞動合同的過程中,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和雇主並不是因為性質不同而處於不平等的地位。任何壹方不得脅迫或強迫另壹方,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限制或強令。只有地位真正平等,勞動合同才能公平。
(4)等價補償
勞動合同明確了雙方在勞動關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勞動合同是雙向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並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壹定的報酬,並對勞動者的保險金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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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或者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下簡稱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