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外就醫的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保外就醫:
1,患重病,短期內死亡;
2、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
3、年老多病,已喪失危害社會的可能性。
保外就醫罪犯的病殘情況應當符合保外就醫罪犯病殘範圍的規定。下列罪犯依法不得保外就醫:
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緩期執行期間的;
2.罪行受到嚴懲,公眾非常憤怒;
3.服刑期間自傷自殘。
二、審批流程
1.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應當經監區討論同意,報監獄管理部門審查初審,再進行傷殘鑒定。
2、罪犯的疾病鑒定由監獄派人帶領罪犯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應當根據罪犯的病情,組織有關科室的醫生成立3人以上的鑒定小組,負責出具鑒定文書,附診斷、輔助診斷等證明,並在鑒定文書上簽字蓋章。
3.監獄在報請保外就醫前,應當征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的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答復。罪犯保外就醫必須有擔保人。
4.監獄收到罪犯準予假釋的決定(監獄審查後報省局批準)後,應及時通知擔保人,由擔保人向監獄交納2000至5000元保證金,辦理出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