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壹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並及時解答其咨詢;然而,應該避免給患者帶來不良後果。《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或者開展臨床試驗等具有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後果的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在患者處於昏迷狀態,無法自行作出決定,或者病情不適宜向患者說明的情況下,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緊急情況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