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限制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通行:
(壹)城市(含縣城)重點地區、重點單位、人員密集場所、居民區;
(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點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三)特大橋、特長隧道、隧道群、橋隧連接段、水下公路隧道;
(四)有水、懸崖等又長又陡、交通條件差的山路;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限制交通的情形。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安機關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後,確需對高速公路運輸的危險化學品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限制通行時段應當在0時至6時之間確定。
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並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合理的繞行路線,設置明顯的繞行警示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