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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離家出走十年如何判離婚?

法律分析

分居十年法律上允許起訴離婚。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第壹次開庭,壹方缺席,不能宣判離婚;第二次開庭,如果對方不在,就會宣判離婚。在壹方過錯導致的離婚案件中,如果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判決離婚,在分割財產時,壹定要照顧到無過錯方的利益,給予其更多的財產。雖然這不能代替她(他)所遭受的精神損失,但也能彰顯法律的正義。這裏所說的過錯,是指對方有第三者或者重婚的行為;壹方有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等。但必須註意,有過錯的壹方可以少給但不能給財產,甚至應該讓有過錯的壹方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受害方要求錯誤方“凈身出戶”是不合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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