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另壹種法律。普通法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有多種含義:在中國,通常指僅次於憲法的壹般法(根本法);或者是指民法、刑法等全國統壹適用的法律,與特別法(即只適用於特定身份、特定事項、特定時間或特定地域的人的法律)對稱。在西方國家的法理學中,普通法是指12世紀左右在英國首先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現並適用於全國的壹種法律。
在14世紀之前,根據英國的普通法體系,訴訟當事人在向普通法法院提起訴訟之前,必須向首席大法官申請以國王名義發出的令狀。令狀規定了訴訟的條件和類型,法官只能在令狀範圍內進行審判。然而,令狀的類型和範圍是有限的,因此許多糾紛往往無法提交普通法法院,因為沒有適當的令狀作為依據。同時,有些訴訟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審理,由於普通法規定的救濟方式的剛性和有限性,也很難得到“公平”的解決。此外,普通法只能對動產和不動產進行損害賠償或準予恢復原狀,而不能發出執行令來強制執行合同,也不能發出禁令來防止重大違法行為的發生。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