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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案件。

司法保護的例子:人民法院設立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庭,由未成年人預審組和未成年人法庭組成,負責未成年人犯罪的預審、起訴和審判工作。不同於成年人,要采取偵察、起訴、審判叛亂的方法,做到教育與審判相結合,審判與教育相結合。

對家庭的司法保護大多體現在對家庭暴力案件的審理上。對虐待家庭成員,情節嚴重的,以虐待罪追究刑事責任,受害方可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法院應予受理,依法予以支持。比如劉被丈夫楊長期虐待,不忍起訴離婚。楊某接訴時,回家時對劉某實施暴力毆打,致劉某骨折,經鑒定為重傷。法院立即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楊立案偵查。偵查終結後,法院以故意傷害罪、虐待罪數罪並罰,判處楊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民事部分也判決允許劉某與楊某離婚,並判令楊某賠償劉某物質及精神損失52000元。

學校保護: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這個法律不僅是針對未成年人的,也是針對學校每壹個老師的。從壹個老師侵害學生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很多老師心裏並沒有這個法律。他們不僅沒有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甚至還傷害了他們。老師對我們施暴,不僅會影響未成年人的正常成長和發展,還會讓他們在校園裏失去對老師的信任和依賴。更嚴重的是,這會造成未成年人的心理扭曲,使其出現反社會人格,具有強烈的攻擊性,可謂危害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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