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欺詐處罰辦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2.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3、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欺騙消費者,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以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擴展數據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1996 3月1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消費欺詐處罰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0號)同時廢止。
在《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中,明確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是消費者的基本權益,對故意拒絕或拖延退貨的商家最高可處罰50萬元。此處罰辦法於05年3月15日正式實施。
網購後,消費者可以通過截圖等方式保留與商家的聊天記錄。壹旦遇到非法拒載,可以通過自己掌握的“證據”進行維權。
百度百科:欺詐消費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