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利和權力是不同的。在討論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時,我們不應該把權利和權力混為壹談。權力壹般指政治上的強制力和職責範圍內的支配力。如權力、權威中的“權力”等。,應該是指權力。權利有兩層含義:壹是指權力和利益。《鹽鐵若禁耕》中有“夫權必在深山,非貴人不能得其利”;第二,法律術語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權利和利益,與義務相對應,如選舉權、話語權、公民權等。2.權利和義務有三層含義:壹是公民或法人依法應盡的責任;二是道德義務的產生,如扶貧濟弱;第三,不要任何報酬,比如義務勞動、義務咨詢、義務履行等等。納稅人的“義務”是指依法應當履行的責任,與權利相對應。所以各國憲法壹般都規定公民(人)有依法納稅的義務。這是強制性的責任,不是願不願意的問題。也就是說,交稅是壹種負擔,壹種支出(付出),或許也是壹種痛苦。正如美國著名法官leauened hand法官所說,“任何人都沒有義務支付超出法律要求的稅款。稅收負擔是強行強加的,不是自願捐助的。以道德之名,只是假的。”納稅人權利義務作為法律術語,主體是納稅人,客體是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可分離的。權利即義務,以權利為基礎,以義務為條件,即沒有不承擔義務的權利,也沒有不享受權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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