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證主義者用兩個要素來定義法律的概念:“權威制定”和“社會效力”壹些實證主義者把權威制定作為法律概念的定義要素,而另壹些實證主義者則把社會效力作為定義要素。然而,更多的法律實證主義者通過結合這兩個要素來定義法律的概念。這兩個定義元素可以用不同的方式連接,也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解釋。因此,出現了法律實證主義的各種概念。我們可以把法律實證主義者的法律概念分為兩類:以社會規定為首要定義要素的法律概念和以權威制定為首要定義要素的法律概念。“第壹”是指壹種法律的定義要素並不絕對排斥另壹種法律的概念的定義要素。以社會效力為首要定義要素的法律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會學和法律現實主義。以權威制定為首要定義要素的法律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法學,如純粹法學的奧斯汀、哈特或凱爾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