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壹條規定,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中華人民共和國經中國政府批準,允許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同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進行合作。《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壹條規定,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作者)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特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