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分為以下幾類:
1.NPC人大常委會對需要在法律中進壹步明確的問題所做的工作稱為立法解釋。
2.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
3.國務院和主管部門所做的,叫做行政解釋。
4.我國的法律解釋只有: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壹百零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規定,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初衷。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向NPC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請求或者制定或者修改有關法律的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外的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不得就具體應用法律問題作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