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比爾·勞》第二十七條。
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授權他人行使壹定的匯票權利。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該匯票不得轉讓。持票人行使第壹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並交付匯票。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便箋條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名的行為。
票據背書轉讓流程是怎樣的?
1,票據正面填寫日期,收款人名稱及金額;
2.背面寫上銀行名稱,加蓋公司財務章和法人章,並註明委托收款字樣,註明日期;
3.如委托銀行收款,背書人應填寫收款銀行名稱;
4.或者在背書的地方寫上被背書公司的名稱,然後在下面的方框裏加蓋公司預留的銀行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