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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中的詢價采購方式是否適用招標方式?

原則上不適用。兩部法律之間的不壹致:

1.采購機構不同:《政府采購法》將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範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委托集中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或者分部門進行集中采購的行為;所謂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自行采購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限額以上的項目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為采購的行為。《招標投標法》對招標代理機構沒有限制性規定,具有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可以開展招標代理活動;

2.采購方式不同:招標法規定了公開招標、邀請招標、不招標三種方式;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了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壹來源采購、詢價五種采購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條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範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

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第五十二條供應商認為其權益受到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損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人提出書面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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