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可以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益。不簽勞動合同怎麽辦?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和風險有哪些?讓我們壹起來看看吧。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1。因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應當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2.未簽訂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在壹個月的“寬限期”內,因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超過壹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風險:除支付上述賠償外,用人單位還需要承擔其他風險: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風險。《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超過壹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人可以隨時離職,這將導致企業內部人員的流動,對企業制度管理不利,對企業文化更是致命的打擊。3.未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能有效約束涉及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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