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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如何規定黨員幹部退休後經商辦企業?

根據新規定,黨和國家機關退休幹部不得興辦商業企業,不得在商業企業中任職,不得在商品交易中從事中介費,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倒賣生產資料和稀缺商品。黨和國家機關退休幹部不得在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公司)擔任領導職務(包括榮譽職務)和其他管理職務,企業不得聘用。

1.公務員退休後兩年或三年內不得開辦與其原任職務相關的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壹百零七條規定,辭職的公務員或者曾經擔任縣級以上領導成員或者領導職務的退休公務員,不得錄用。辭職後三年內不得受聘於與原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辭職後兩年內不得受聘於其他公務員或者從事與原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2、公務員辭職或退休後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原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構成犯罪的,由原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勞動者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退回勞動者,並處壹萬元以上罰款。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被處罰人在接收單位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根據公務員法,參加公務員考試的條件包括:中國國籍;至少18歲;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操守;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的公務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具有中國人民國籍;至少18歲;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操守;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和精神條件;具有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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