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但不構成犯罪,負同等以上責任的;
2.駕駛證有效期內壹定記分周期內被扣12分;
3.連續三年未參加考試的;
以下情況需要核實:
1.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證有效期滿(有效期滿前90日內任何工作日均可驗證)申請換證並遷入換證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證。
2.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3.但在壹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於本次記分周期的核查。在異地從事營運的機動車駕駛人,在車管所備案登記滿壹年後,可直接在營運地參加檢驗。
4.持有其他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負同等以上責任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