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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沒有行醫資格是否構成犯罪?

法律主觀性: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中明確指出“未取得醫師資格的人”是非法行醫罪的主體,非法行醫的行為只要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就可以構成犯罪,不壹定要造成危害後果。危害後果是加重量刑的依據。本罪是行為結果加重犯。從本罪的客體來看,本罪侵犯的是醫療衛生管理秩序。那麽,非法行醫中的“法”自然是指《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等相關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對醫療機構和醫生職業資格的界定。1999衛生部在《關於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通知》中明確指出,實施《執業醫師法》要與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件》等法律法規規章緊密結合。清理整頓醫療機構和醫療秩序,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因此,合法醫療行為必須完全符合醫療衛生法律法規。非法行醫是相對合法行醫的概念。只要行為人違反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沒有合法資質或者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實施醫療行為,就屬於非法行醫。簡而言之,非法行醫是壹種違反醫療法律法規許可的醫療違法行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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