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起訴狀中註明的日期是原告在起訴狀形成時填寫的。由於原告在完成起訴狀後並未立即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因此原告起訴狀中註明的日期與向法院提起訴訟並主張權利的日期並不相同。
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可以有七天的時間對原告提起的訴訟進行審查,法院可以在收到原告起訴狀後的七天內決定是否受理。因此,法院受理日期不壹定與原告起訴日期相同。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日期,即為提起訴訟的日期。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