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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是什麽?

行政訴訟原告是指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行政訴訟原告是指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政訴訟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在行政法上侵犯其合法權益並與其發生行政爭議,被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主體。

行政訴訟時效有多長?

壹般行政訴訟時效為六個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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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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