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條招標項目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予以公布。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依據,不得以投標價格是否接近標底為依據,也不得以投標價格是否超出標底的波動範圍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壹個招標項目只能有壹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與受委托編制標底的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編制招標文件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招標人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