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協議離婚需要30天的冷靜期。夫妻雙方應在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待冷靜期屆滿後,婚姻登記處才發給離婚證。
離婚的過程如下:
1,應用
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持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在婚姻登記機關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接受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初審;
3.冷卻期
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回顧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證件和證明材料、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書的,應當出具;
5.註冊(認證)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登記,發放離婚證。
綜上所述,離婚冷靜期30天是按照最新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執行的,離婚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辦理,特別是目前已經強制執行離婚冷靜期,雙方需要等待30天冷靜期才能領取離婚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7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