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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消費欺詐?

法律分析: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欺詐消費者:

1.銷售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商品,以欺詐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銷售質量不合格、殘次品、次品等重量不足的商品,並謊稱是正品。2.賣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消費欺詐法》。

第三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壹)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的商品,(二)采用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三)銷售“次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並謊稱是正品的;(四)使用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的價格表示商品已經售出。不得銷售使用真實名稱和標記的商品;(7)利用他人從事欺騙性銷售誘導;(八)進行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期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十壹)不提供商品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以郵購銷售方式騙取消費者價款的;(12)進行虛假的“有獎銷售”。

第四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不能證明不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應當承擔欺騙消費者的法律責任:

(壹)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二)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企業名稱或者字號的商品;(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五)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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