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教唆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