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如下:
1、黨政機關、醫院、學校、公園、商場、影劇院、文物保護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館、檔案館、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火車站、汽車站等單位及其周邊50米範圍內;
2.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加油站、液化氣站、工廠、倉庫及其周圍100米範圍內;
3、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電信、郵政、金融機構、電力、通信線路和房屋的走廊、過道、屋頂、陽臺;
4.重要軍事區域;
5、10層或24米以上的建築物25米安全距離內;
6、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或高層建築,在物業公司劃定的區域內燃放;
7、林地等重點防火區域。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定和燃放作業方案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對責任單位處以654.38+0萬元至5萬元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壹條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攜帶、郵寄或者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或者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0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四條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經營者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定和經批準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