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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歡案的終審判決

法律分析:1。駁回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1、徐某、李某1、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上訴,維持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33號。

二、撤銷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壹刑事部分;

3.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有期徒刑壹日,即2016年4月至20214年4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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