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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

挪用特定款物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犯罪的主體和客體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嚴重行為。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違法活動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不還的,是貪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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