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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大保護小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1。壹旦發生意外,從醫學原理上講,產婦安全是第壹位的。原因有二。第壹,根據法律規定,未出生的胎兒不是自然人,沒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權利。自然,保護產婦安全應該是第壹位的。

2.除了法律,在醫學上,母親可以自己保障供給。在懷孕的每個階段,母親都給胎兒提供補給。如果母親有問題,胎兒也可能有不同的問題。比如缺氧,胎兒長時間缺氧可能會影響胎兒大腦,對優生優育不利。當然,當母親病情危重,無法搶救時,會優先搶救胎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十六條醫生發現或者懷疑育齡夫妻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提出醫學意見,育齡夫妻應當根據醫生的醫學意見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七條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第十八條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醫師應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並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壹)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有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及孕婦健康的。

第十九條依照本法規定終止妊娠或者施行結紮手術,應當經當事人同意並簽署意見。本人無行為能力的,應當征得監護人同意並簽署意見。

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紮手術的,應當免費接受服務。

第二十條生育過嚴重缺陷子女的婦女再次懷孕前,夫妻雙方應當到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醫學檢查。

第二十三條從事家庭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壹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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