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承擔侵犯姓名權的民事責任需要考慮四個要素:
第壹,侵犯姓名權壹般是壹種方式。要有主動盜用、冒用他人姓名或者幹涉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例如,在2009年的案中,王盜用的名字學習、工作和生活。王的父親來津與交涉,希望放棄自己的名字,不再使用這個名字,構成非法幹涉他人使用其姓名。
第二,侵犯姓名權只能以侵占、假冒、非法幹擾、不當使用等客觀事實為要件才能實現。沒有必要給被侵權人造成精神痛苦或情感創傷。
第三,侵犯姓名權的違法行為壹旦成立,即構成損害事實的存在狀態。所以不需要證明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在羅彩霞事件中,許多網民認為羅彩霞不能被大學錄取是因為他當年高考的低分。王冒用的名義,未給造成實際損失,不構成對的侵權。這種觀點顯然是錯誤的。
第四,侵犯姓名權的主觀過錯必須是故意,即故意冒用、盜用、非法幹涉或者不當使用他人姓名以達到某種目的,構成侵犯姓名權。過失不能構成侵犯姓名權。
此外,需要強調的是,侵犯姓名權並不等同於重名的意思。比如周很喜歡周傑倫,所以幹脆在派出所改名為“周傑倫”,以後就以周傑倫的名字工作生活,屬於周自己的權利,不能認定為侵犯姓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