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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年內的財產變動是怎樣的?

壹年內變更財產,是指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是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財產報告令的內容之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後,執行所依據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已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歸還的,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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