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不再理原則,在我國也被稱為禁止重復起訴原則,是民事訴訟制度的壹項約束性原則。這壹約束性原則的目的在於避免因判決相互矛盾而造成被告應訴負擔過重、司法資源浪費和司法秩序混亂。
所謂“壹物”,是指同壹當事人,同壹法律關系,同壹訴訟請求。因為同壹事件已經被法院受理或者法院判決,當然不能再起訴,法院也不應該再受理,以免做出矛盾的判決,避免當事人糾纏,引起訴訟。
判斷壹罪不二審原則的標準
1,前者和後者的當事人是否相同。
判斷是否重復訴訟,首先是看當事人是否相同。如果前壹個訴訟和後壹個訴訟的當事人不同,就不構成重復訴訟,因為民事訴訟是壹種“只要爭議相對可以解決”的糾紛解決手段。
2.訴訟前和訴訟後的審判對象(請求對象)是否相同。
如果前壹個訴訟和後壹個訴訟在審理對象(訴訟請求和訴訟標的)上是相同的,那麽後壹個訴訟會被法院駁回,因為它構成了重復訴訟(對同壹事項的重新審理)。
3.主糾紛中訴前和訴後是否* * *銜接。
如果前壹個訴訟和後壹個訴訟在主要爭議點上是有聯系的,那麽後壹個訴訟的提起也應視為重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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