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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誤診的賠償標準是什麽?法律是怎麽規定的?

醫院誤診賠償標準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陪護費等賠償標準。具體可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賠償金額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也可由法院依法判決。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1)醫療費用。

(2)失去的時間。

(3)住院夥食補助。

(4)陪護費。

(5)傷殘生活津貼。

(6)殘疾人用具費。

(7)喪葬費。

(八)被撫養人生活費。

(9)交通費用。

(10)住宿費。

(十壹)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患者死亡的,賠償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傷殘的,補償期限不超過3年。

第五十壹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患者參加喪事活動的配偶、直系親屬所需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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