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按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1)醫療費用。
(2)失去的時間。
(3)住院夥食補助。
(4)陪護費。
(5)傷殘生活津貼。
(6)殘疾人用具費。
(7)喪葬費。
(八)被撫養人生活費。
(9)交通費用。
(10)住宿費。
(十壹)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患者死亡的,賠償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傷殘的,補償期限不超過3年。
第五十壹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患者參加喪事活動的配偶、直系親屬所需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