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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迫辭職的後果

勞動者未按正常辭職程序辭職,強行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壹定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壹定的賠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無論企業同意與否,提前30天書面提交辭呈後即可離職。此時,強制離職是合法的,企業不僅要結清工資,還要提供離職證明。如果企業不結清工資,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員工辭職後,雙方也可以就辭職時間進行協商。只要雙方同意在壹定時間辦理離職手續,多少天都沒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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