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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中的知識產權保障?急求

沒有責任。賣方只對訂立合同時已知的買方國家和轉售國家負責。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第四十二條

(1)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制造的,不能依據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主張權利。

有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賣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這些權利或要求。

有限,此類權利或要求基於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

基本:

(a)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計貨物將在某個國家轉售或用於其他目的。

,根據貨物將被轉售或用於其他目的的國家的法律;或者

(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根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

(2)賣方在前款中的義務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a)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這項權利或要求;或者

(b)該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於賣方遵守技術圖紙、圖樣,

程序或其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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