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包括旅客運輸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運輸合同有付費合同和雙邊合同,大部分是格式條款合同。根據《民法典》第496條,格式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條款,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相互協商。第八百零九條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出發地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第八百壹十條公共運輸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和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496條中的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條款,雙方在訂立合同時並未相互協商。《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條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出發地運送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運輸合同。《民法》第810條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和托運人通常和合理的運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