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仲裁法的特點
中國仲裁法的特點體現在:
1,機構仲裁。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時,應當選定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約定。未達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這說明在中國,只能采用機構仲裁,而不能進行臨時仲裁。
2.對涉外仲裁作出特別規定。
《仲裁法》基於涉外仲裁的特點,在專章中對涉外仲裁的具體事項作了特別規定,與國內仲裁有所區別。包括涉外仲裁機構的設立、仲裁員、采取保護措施的法院、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和不執行等。
3.仲裁與調解相結合。
《仲裁法》明確規定,仲裁庭可以在作出裁決前進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說明仲裁程序與調解程序的有機結合是我國仲裁的顯著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