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行使的監督權是國家最高形式的監督。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國家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受其監督,而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受其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具體負責:
1.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監督憲法的實施,檢查和糾正違憲行為,確保憲法的權威和效力;
2.解釋憲法和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憲法和法律,並確保其壹致性和權威性;
3.行使憲法規定的其他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行使憲法規定的其他職權。
綜上所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憲法和法律的制定者和最高監督者,行使職權監督憲法實施,旨在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性和有效性,促進國家法治建設和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